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常见诉求问答(一)
1.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比成交明细中显示的成交价更优,为什么没有成交?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5.1条,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第3.5.3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例如,投资者卖出申报价格为8.80元,之后成交明细显示他人存在8.81元的成交。实际情况为该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格为8.81元,除了投资者卖出申报的8.80元之外,市场中还存在其他价格低于或时间早于其8.80元的卖出订单,根据上述规则第3.5.1条和第3.5.3条第(三)款,最终显示的成交价格为8.81元,而投资者卖出申报价格8.8元不符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同理,若投资者买入申报未成交,说明市场上存在价格更高的买入订单或者相同价格下时间更优的买入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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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段内委托买入/卖出后再委托撤单,为什么撤单没有成功?
答: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段内委托买入/卖出(指令A),再次委托撤单(指令B),券商接收到两条指令后,在交易时间段内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当指令A到达上交所后被立即撮合成交,则指令B到达上交所后将无单可撤,因此撤单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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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5~9:30期间,投资者委托时以开盘价作为基准价格计算“价格笼子”,为何最终被废单并提示“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答:以主板为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3.14 条,买卖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就是市场俗称的“价格笼子”,投资者错误认为开盘价就是基准价格,以开盘价计算“价格笼子”进行委托一定是有效订单。实际情况通常是上交所接收到投资者申报的订单时,用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卖一(买一)计算的价格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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